法規名稱:臺灣亞洲時報社組織自治條例草案

【以下係照行政院揭示之「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」,並依《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》完成草案;已函送立法院 ,倘各界有疑義或指正等意見、建議 ,均可寄電郵予本報總編歐葛ogre@twasiatimes.com、asiatimes.tw@gmail.com、ogre@pressnewsmedia.org、ogre@pets88.com、djogre88@gmail.com。又 ,本報即公用事業,正遭受未知源不明影響,建議電郵地址一併全寄送以避免疏漏,謝謝!】 時間:中華民國112年09月25日   第一條   本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係遵照《中華民國憲法》(簡稱憲法)第144條規範原則並依聯合國揭示命令保護新聞記者行動計畫所制訂之。 第二條   臺灣亞洲時報社(以下簡稱本社)得公開、以英文字首T代稱即T報亦表諧音踢爆;以凝聚真相標的、作為媒介協助發聲、守護憲政秩序、保障人民權益。置社長一人,承國際諭知媒體事務標準,綜理社務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完善我國憲政秩序根本原則即應「有利人民」鑒核政務五權分治、平等相維得周延無虞。屬社會職業團體具特殊性地位與功效,編制內政部享自主權應專案妥處且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優先權應依需照辦。 第三條   本社設下列各部、廠,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:   一、編輯部:掌理有關新聞採訪、編輯、校對、組版設計與數位視覺、動畫、繪製暨美編、報紙監印等事項,對外反映國情真實情況;另按需增設攝影棚、錄音室、梳化更衣間、視聽區       二、經理部:掌理有關文書、出納、發行、廣告、總務、福利措施保險、綜合勞工人事、材料採購、設備、運輸倉儲管理、工程修繕、水電供應和對外涉營業等各項事宜;另置餐飲服務並綜理會計、法務和涉身心障礙、性平等約聘僱各項事宜       三、技印廠:掌理有關電腦程式設計與管理,以及印刷加工、紙品設計技術改良、電腦排版、製版、繪圖、設計、裝訂和控管含訂閱派送類庶務與相關質量等事項;另設置檔案管理室。 第四條   本社首長、副首長即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兼相關產業領域範疇專家、學者得應各機關單位需求或配合法規之要提供服務另以命令定之,副社長由社長指派,總編輯由編制內人員兼任並需經正、副社長均同意。另置下列行政類內部單位主管、副主管,以及行政性幕僚長、技術性幕僚長: 一、執行副總編輯、編輯主任即總核稿技監、採訪主任、副主任、調查員、記者兼研究委員、編輯、顧問兼研究員、稽察兼監工員、辦事員、技正 (一)文字記者(新聞記者、記者) (二)攝影記者(攝影)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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